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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适用范围

(1)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与 Holter Regelarmaturen GmbH & Co. KG(以下简称“HORA”)的企业供应商签订的现有及后续合同,且该等合同主要以向 HORA 供应货物和/或软件和/或工程服务为标的。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所作规定同等适用于供应商应履行的工程服务;除非另有明确区分,在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中,工程服务合同应视为“合同”,而工程服务应视为“货物”。供应商额外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适用效力。

 

(2)供应商提出的与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商业条款,即使 HORA 未明确提出异议、无保留地履行义务或接受供应商的服务,亦不对 HORA 产生约束力。

 

 

II.合同的签订

 

(1)在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 HORA,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所供货物无法完全适用于与供应商约定、供应商已知晓且合同中所预期的用途;

•处理所供货物需要遵循特定的安全规定;

•供应商已知或应当知道,所供货物可能存在特殊健康、安全或环境风险,或者有非典型损害可能性或异常程度的损害,或

•供应商或第三方(供应商已知或应当知道)在国内或国外的广告、宣传册或其他面向公众的声明中对所供货物作出的陈述存在任何方面未获遵守的情形。

(2)供应商的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若供应商的要约与询价或其反要约与 HORA 的订单不一致,供应商应特别指出这些差异。合同所附图表、图纸以及数量、尺寸和重量说明具有约束力。

(3)若供应商未在 HORA 订单签发之日起十四(14)个日历日内无条件以书面或默示方式接受,则所有订单,尤其是由 HORA 员工发出的订单,均视为暂定订单,必须在任何情况下获得 HORA 的书面订单确认,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HORA 实际接收货物和/或接受工程服务、支付款项或其他行为或保持沉默,均不意味着供应商可合理相信合同已成立。HORA 可在收到供应商(反)要约之日起十四(14)个日历日内作出书面订单确认。

(4)HORA 的书面订单确认视为及时送达,若该确认在签发之日起七(7)个日历日内到达供应商处。供应商应在书面订单确认延迟到达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HORA。

(5)若 HORA 的订单未被无条件接受,HORA 的书面订单确认对合同内容范围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效力,即便该确认在货物类型、价格和交付数量以外的其他方面(特别是关于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排他适用)与供应商的声明存在差异,合同仍然成立。仅在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抗议 HORA 的订单确认与其声明不完全相符,并详细列明差异,且异议应在书面订单确认到达供应商后的七(7)个日历日内送达 HORA,合同方不会成立。

(6)对 HORA 法定权利或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所规定权利的任何减损,尤其是任何限制或排除供应商在货物和/或工程服务或合同执行方面的法定保证、担保或承诺的行为,均需获得 HORA 明确的书面确认。

(7)供应商在收到 HORA 书面订单确认后出具的任何合同确认文件均无效,无需 HORA 提出异议。HORA 实际接收货物和/或工程服务、支付款项或其他行为或保持沉默,均不意味着供应商可合理相信其确认文件已具有效力。

(8)若 HORA 的订单未被无条件接受,HORA 员工及其代理人无权免除书面订单确认要求或作出内容相悖的承诺。

(9)HORA 有权在合同签订后,通过补偿供应商由此产生的可证实的合理费用,对拟交付货物和/或工程服务的规格进行修改,或部分解除已签订的合同。若合同部分解除,HORA 还须向供应商补偿由此损失的可证实的相应比例利润。对于工程服务,仍适用《德国民法典》(BGB)第 649 条的规定。

(10)已签订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须经 HORA 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III.供应商义务

(1)供应商应及时履行根据合同及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以及补充规定的国际商会关于《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DP 条款及法律规定下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尤其应按照 HORA 订单(在未无条件接受该订单的情形下,以 HORA 书面订单确认书中的描述为准)交付指定货物和/或提供工程服务。供应商应履行其作出之担保及其他承诺,无需书面确认。

(2)在任何情况下,未经 HORA 明确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对 HORA 的合同义务转移给分包商,如果根据适用法律,这可能因此对与 HORA 的合同关系产生法律后果。

(3)无论是否存在其他通知义务,供应商应提前适当时间以书面形式向 HORA 通知即将进行之交付,并且无论对 HORA 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义务,供应商都应在将货物和/或工程服务移交给 HORA 之前按照 HORA 入库检验的同等范围进行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测结果。

(4)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在 HORA 接收前的运输及保管由供应商单独负责;供应商应确保货物和/或工程服务采用适当的包装、安全装载,并通过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运送。其他交货条款的约定仅影响运输及运输费用的规定,不影响本条款的约定。

(5)供应商对 HORA 负责,应确保货物和/或工程服务满足在德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法规要求。此外,无论法律要求的信息要求如何,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HORA 提供所有可能影响货物和/或工程服务适销性的重要信息。其他交货条款的约定仅影响运输及运输费用的规定,不影响本条款的约定。

(6)供应商应按时履行其义务,尤其是将货物和/或工程服务交付到 HORA 订单中指定的地址,或在未无条件接受订单的情况下,交付到 HORA 书面订单确认中指定的地址;若未指定具体地址,则应交付至位于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的 HORA 分公司。只有通过在货物接收区以公示方式指定的 HORA 员工才有权接收货物和/或工程服务。

(7)除另有进一步承诺外,供应商有义务向 HORA 交付全新制造的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其种类、数量、质量、包装、标识及标记均应符合在德国市场上销售货物和/或工程服务所适用的规定和标准,并符合最新的科学技术水平,至少应满足现行 DIN 标准 和 VDE 规范。供应商应特别保证,货物和/或工程服务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在德国市场上的正常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或影响供应商已知的特定用途的缺陷。若待交付货物和/或工程服务需进一步明确,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及时要求 HORA 行使其规格确定权。供应商无权进行分批交付或单独结算。

(8)供应商保证,在交付货物和/或工程服务时,货物和/或工程服务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权利,尤其不存在基于所有权、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权利,该等权利可能影响 HORA 在欧盟内自由使用货物和/或工程服务的权利。

(9)供应商有义务向 HORA 提交与货物和/或工程服务相关的供应商声明、原产地证明、海关证书和符合性声明,并将这些文件交付到位于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的 HORA。其他交货条款的约定仅影响运输及运输费用的规定,不影响本条款的约定。

(10)每批交付必须附有明确标明 HORA 订单编号的送货单。发票、送货单和运输单据必须与 HORA 订单中的信息一致,或者在订单未被无条件接受时与 HORA 书面订单确认中的信息一致,所有文件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应通过邮寄和电子方式分别发送至 HORA。发票中还须列明 HORA 订单编号及订单日期(如订单未被无条件接受则为书面订单确认日期)以及供应商税号。约定的部分或剩余交付必须在送货单及发票中作特别标注。

(11)严格履行约定交付期限为供应商的根本义务。HORA 有权在约定期间内确定具体交付时间。无论 HORA 是否享有其他权利,一旦发现交货延迟,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HORA,并提供新的交货日期。该新日期被视为《德国商法典》(HGB) 第 376 条所规定的固定交货日期。若发生交付延迟,HORA 仍然保留履行请求权,无需另行通知。供应商仅在个案情况下获得 HORA 书面同意时,才有权在约定日期或期限之外超期交付。

(12)约定违约金(合同罚金及/或损害赔偿金)应在约定的服务之外另行支付,这并不排除 HORA 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且 HORA 可在无保留接受交付时主张该等违约金。

(13)供应商行使法定留置权或中止履行合同、提出抗辩或反诉的权利均被排除,除非供应商对 HORA 的反请求权已到期且无争议,或已通过法律判决确认,或者 HORA 未能履行同一合同关系中到期的义务,且在收到书面催告后仍未提供适当担保。

(14)供应商有义务仅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并自费回收或通过第三方回收需按适用的特殊废物法规定处置且未通过其他途径处置的包装材料、所交付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回收地点为 HORA 订单(如订单未被无保留接受则为书面订单确认书中指定的地址)指定的交货地址;未指定时应在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的 HORA 分公司执行。无论法律规定如何,供应商必须自费实施或确保所交付货物和/或工程服务以及包装材料能够再次使用、进行材料回收或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理,并应在 HORA 要求时提供相关证明。

(15)供应商从事经营活动时须全面履行派遣法和最低工资法的法律要求,并确保符合现行社会标准。供应商应保证其直接或间接委托的用于履行与 HORA 合同义务的分包商亦遵守前述规定。

(16)供应商不得就向 HORA 交付的货物或类似货物开展任何违反现行法规(特别是外贸法,包括美国出口管制法)的交易。若供应商无法确信某项交易不构成此类禁止行为,应以书面形式与 HORA 进行协调。

 

IV.HORA 的义务

 

(1)HORA 有义务支付约定价款。HORA 有权选择通过向与供应商保持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汇款的方式支付款项,付款在保留后续发票审核的条件下进行。

(2)供应商的付款请求权自货物和/或工程服务以及相关文件全部依合同要求交付 HORA,且工程服务已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产生。在不影响 HORA 行使其他法定权利的前提下,在 14 天内付款享有 3% 的折扣,或在 30 天内全额净价付款。付款期限自 HORA 收到合规发票之日起计算。

(3)价款已包含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服务及产生的相关附加费用,包括税费及银行手续费。合同签订时约定的价格不得以任何法律原因上调。

(4)未参与合同签订的第三方无权要求付款。即使供应商将合同项下的索赔权转予第三方,其收款权仍归供应商所有。

(5)HORA 依法享有的减价权、抵销权、留置权及/或抗辩权或反诉权,不因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约定而受限制,无论其他法律要求如何或已约定无条件或特定期限的付款义务,HORA 仍可行使上述法定权利。当 HORA 认为供应商可能无法全面或部分履行当前合同或其他与 HORA 签订但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时,HORA 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供应商的情况下,中止其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义务。HORA 亦有权行使抵销、留置、提出抗辩或反诉,如果其对供应商的请求权系通过债权转让取得,或 HORA 基于其他原因获得收取授权,或对供应商的请求权虽已产生但尚未到期,或该请求权涉及与供应商请求权管辖法院不同的币种、专属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6)HORA 无义务履行未载明于其订单(若订单未被无条件接受则指 HORA 书面订单确认)或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义务。

(7)HORA 对货物和/或工程服务的接收以该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在合同约定、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及现行法律规定项下各方面均无瑕疵为前提。

 

V. 物之瑕疵与权利瑕疵

 

(1)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物之瑕疵外,任何与约定数量、品质、使用适格性的偏差,或与供应商在广告声明中或向 HORA 作出的陈述不符,或与法定要求(尤其是产品责任法规定)中的描述不符,或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描述或标识不符,均构成《德国民法典》第 434 条和/或第 633 条意义上的物之瑕疵。除非 HORA 订单(或在订单未无条件接受的情况下,HORA 的书面订单确认)中另有明确约定,或者供应商能够证明 HORA 在合同签订时已明确知道该瑕疵,并同意接收有瑕疵的货物和/或工程服务。若货物和/或服务成果引发有利于第三方的产品责任请求权,亦适用同等规则。权利瑕疵的存在应参考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 III 条第 8 款的规定进行评估,或依照《德国民法典》第 435 条或第 633 条第 3 款判定;判定的关键时间点为交货时间。

(2)供应商对 HORA 要求的货物和/或工程服务特性或适用性的确认,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无条件和无保留的担保,除非供应商已书面告知 HORA,声明其无法提供此类保证。该规则同样适用于供应商援引公认标准或质量标志的情形,或供应商作出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具有特定属性和/或适用于特定用途的声明。在后续交易涉及同类货物和/或工程服务时,供应商的确认、援引或其他声明持续有效,无需特别重申。
 

(3)除明显的物之瑕疵外,HORA 的检验义务始于其对货物进行加工或使用时,或者最迟在 HORA 接收后的六个月内。HORA 的检验义务仅限于针对所交付货物在种类、数量、质量及包装方面实际存在的典型偏差,且经采用 HORA 惯常检验方法并实施抽样检验即视为履行。在连续交付或分批交付的情形下,仅检查部分货物即可满足检验义务。无需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检查。HORA 对供应商无义务检查货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检查货物是否存在权利缺陷。若供应商延迟交付导致 HORA 无法获得合理检验时间,则检验义务免除。若供应商因已通知的物之瑕疵进行后续补救,则检验义务自 HORA 收到供应商关于完成后续补救措施的书面通知时免除。除明显的合同违约情形外,在未改变货物状态直接转售时检验义务免除。对于供应商提供的不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651 条买卖规定的工程服务,不产生检验义务。

(4)明显的物之瑕疵应于 HORA 接收货物后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而经检验发现的物之瑕疵应于检验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未能通过检验发现的物之瑕疵应于瑕疵及供应商责任最终确定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且最迟不得晚于时效届满。若供应商已知或理应知晓物之瑕疵存在,HORA 免除通知义务。否则,通知应发往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人。通知中仅需大致描述物之瑕疵,无需详述瑕疵类型或受影响货物范围。供应商在需要时可书面要求 HORA 提供更多关于瑕疵类型或受影响范围的详细信息。权利瑕疵及供应商提供的不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651 条买卖规定的工程服务瑕疵,可随时通知且不受期限限制。

(5)在不放弃其他合同或法定权利(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第 478、479 条权利)的情况下,若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在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 V 条第 4 款规定的期限起算时存在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所定义之瑕疵,则 HORA 有权依照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 V-6 条采取法律救济,除非供应商能证明该瑕疵系因 HORA 接收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后的行为所致且属 HORA 责任范围。

(6)HORA 有权就本采购条款和条件项下的瑕疵货物和/或工程服务,不受限制地主张法律救济和/或非合同性请求权,并有权在最终解决索赔之前,扣留相当于三倍维修费用的价款。HORA 无义务先行要求后续补救或给予供应商补救机会,而可直接因瑕疵主张减价、解除合同和/或索赔损害赔偿。HORA 可全部或部分拒收超出数量的货物,无需发出瑕疵通知。此外,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 VI 条第 1 款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和第 VI 条第 2 款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交付瑕疵货物和/或工程服务的情况。对于非明显的瑕疵,HORA 还可以在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不论供应商是否有过错,都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自货物和/或工程服务交付至瑕疵消除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间接费用),以及赔偿 HORA 向其客户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的赔偿费用,前提是这些费用根据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应由供应商承担的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造成,且 HORA 未在发现瑕疵后承担相关义务。

(7)《德国民法典》第 438 条及第 634a 条规定的时效期自 HORA 依照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 III 条第 6 款规定的交货地址接收货物和/或工程服务,且供应商完全履行主要义务之日起算为三(3)年,侵害第三方权利时为十(10)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更长的时效。若瑕疵通知于时效届满前发出,则时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早于通知发出后六个月届满。

 

VI.解约及损害赔偿

 

(1)供应商在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解约权。在不放弃进一步法律权利的情况下,HORA 有权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被法律禁止或将来可能被禁止;供应商反对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适用性;HORA 的书面订单确认自签发之日起十四 (14) 个日历日后方送达供应商;针对供应商财产的破产程序申请已被提交;供应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履行其对 HORA 或第三方的重大义务;HORA 依据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有权就瑕疵货物和/或工程服务主张法律救济;供应商违反其他义务且 HORA 设定的宽限期无果而终;HORA 考虑到自身利益和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供应商的利益(尤其是约定对价),不再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履行其服务义务。

(2)无论其他合同或非合同性质的请求权如何,HORA 有权不受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因任何合同违约行为向供应商主张损害赔偿。无保留接受货物和/或工程服务或支付价款的行为,不构成对损害赔偿权利的放弃。无论是否主张更高损害赔偿的权利,除非供应商能证明损害未发生或显著低于主张金额,HORA 有权就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发生延迟交付或未交付的情况,自每延迟满一周起主张相当于当期交货价值 0.5% 的定额损害赔偿(最高不超过 10%),且无需提供损害证明。

 

VII.其他规定

 

(1)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及其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自交付时起无条件成为 HORA 的财产。若约定供应商保留所有权,则该保留仅产生简单所有权保留之效力;无论保留所有权如何,HORA 仍有权不受限制地随时使用(包括加工和/或转售)货物和/或工程服务,并将其所有权转让予第三方,即使该使用行为导致保留所有权失效。

(2)在不影响 HORA 其他请求权之情形下,供应商应使 HORA 免受任何基于产品法、产品责任法或类似规定所遭受的第三方索赔,前提是该产品由供应商提供,或无法排除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或部件与产品缺陷的因果关系。该免责义务特别包括补偿 HORA 产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性现场行动或产品召回行动而产生的费用,且供应商承诺放弃任何前提条件或其他抗辩,特别是放弃主张检验、异议、监督或召回义务之履行,以及放弃时效抗辩。无论 HORA 进一步的索赔权利如何,供应商负有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的义务,每个损害事件的最低保险额度为 500 万欧元。

(3)在不影响 HORA 其他请求权的情况下,供应商应于首次要求时以电子形式向 HORA 提供所有与货物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文件,并在必要时无条件提供担保或补偿(前提系 HORA 因行政机关命令面临或已遭受不利后果、罚款或其他损害,且该命令基于产品法规定,而遵守此类规定依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属供应商义务范围)。供应商须放弃任何前提条件或抗辩,尤其是主张检验、异议、监督或召回义务之履行、先行行政或司法程序之要求,以及时效抗辩。
本款同样适用于 HORA 因法律规定须召回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包含供应商提供的部件的货物,且无法排除该部件与产品召回的因果关系的情形。

(4)供应商知悉其向 HORA 提供的货物已被列入制裁清单或与制裁相关的活动有关,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HORA(无论该知悉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或之后)。

(5)HORA 将根据法律规定,将在业务关系中获得的供应商相关数据用于自身业务目的。

(6)HORA 保留对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供的图像、图纸、计算资料、其他文件以及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其他商业保护权以及专有技术权。这些资料必须对第三方保密,并只能用于履行 HORA 所委托的订单。

(7)书面形式的要求无需亲笔签名也无需电子签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文本形式的通知均视为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无需特别标识声明的完成。

 

VIII.一般合同基础

 

(1)交货地点根据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第 III 条第 6 款的规定确定,该规定亦适用于替代交付或已交付货物的后续修复。HORA 与供应商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所有其他义务的付款地和履行地均为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即使供应商须为 HORA 在其他地点提供服务,或在交付货物或文件时需要支付款项,或需要撤销已提供的服务,本条款仍然适用。即使双方达成了其他交货条款协议,这些条款仅影响运输和运输成本的规定,并不影响本条款中的规定。
 

 

(2)与供应商的合同及非合同法律关系仅适用德国法律。在使用交货或贸易条款时,存疑情况下应适用国际商会《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须结合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对本合同基础的任何偏离仅基于 HORA 与供应商达成的个别协议及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

(3)对于与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之间产生的所有合同及非合同争议(源于或相关于适用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合同),双方同意由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地域管辖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该管辖权特别排除基于个人或客观关联而依法产生的其他任何管辖权。供应商无权在专属管辖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即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地域管辖法院之外)提起反诉、抵销、诉讼告知或行使留置权。HORA 有权选择向供应商营业地所在地的国家法院、或根据国内外法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仅限于在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地域管辖法院起诉。

(4) 若本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行为准则

我们 Holter Regelarmaturen GmbH & Co. KG 坚信,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密不可分。唯有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员工的责任,方能实现企业的长期成功。因此,遵守以下价值体系是我们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我们期望我们的员工和业务伙伴积极追求相同的目标,并遵守以下具有约束力的最低标准:

 

1遵守法律

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对我们而言是理所应当的。我们同样期望您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您有义务遵守所有适用于您的法律和法规。我们期望您熟悉并确保遵守与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当然也包括遵守反垄断法和竞争法。

 

2禁止腐败与贿赂

任何形式的腐败和贿赂均被严格禁止。

 

3禁止强迫劳动与使用童工

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和使用童工均被严格禁止。必须遵守关于雇佣者最低年龄的法定规定。

 

4公平劳动条件

若您自身雇佣员工,您有义务提供公平的劳动条件。工资及社会福利至少应符合法定标准。若您自身雇佣员工,您还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权。

 

5禁止歧视

我们谴责一切形式的歧视,并期待您同样也能积极抵制任何形式的歧视。这尤其意味着,人事相关决策(例如聘用和晋升)必须独立于种族、国籍、性别、残疾、性取向、宗教或年龄等因素。

 

6遵守人权

您应尊重并支持对国际公认人权的遵守。

 

7环境保护

您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环境法律。此外,您应积极推动对自然资源的负责任利用。

 

8健康与职业安全

您有义务确保工作环境安全且有利于健康,避免事故与伤害的发生。

 

9供应链中行为准则的遵守

作为我们的供应商,您有责任确保您的次级供应商也遵守本行为准则或类似的最低标准。

 

10遵守义务

作为我们的供应商或其他业务伙伴,您有义务向您的员工传达本行为准则的内容及相关行为要求。您应通过调整内部政策与流程等方式,确保您的员工遵守本行为准则规定的行为要求。

 

11海关与出口管制

Holter Regelarmaturen GmbH & Co. KG 是一家业务范围覆盖全球,产品出口至 60 多个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本公司恪守对外贸易、海关及出口管制领域所有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并具备随时及时识别立法动态变化并在企业内部落实实施的能力。这涉及与产品出口及转运、技术支持、金融交易、接收方及用途审查相关的所有活动。需遵守的法律要求还包括经济制裁、反恐法规以及禁令与限制性措施。

 

12税务

我们承担履行税务责任的义务。为此,我们遵守业务所在国家/地区的当地税法。我们每位成员均致力于遵守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I. HORA 维护条件的适用性

(1) 本 HORA 维护条件适用于 Holter Regelarmaturen GmbH & Co. KG(以下简称“HORA”)与客户签订的所有维护合同。HORA 额外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本 HORA 维护条件的适用性。

(2) 客户提出的任何冲突或不同条款不对 HORA 构成约束,即使 HORA 未明确反对,或在不论客户提出冲突或不同条款的情况下保留地接受客户提供的服务或无条件提供服务。若客户的条款(无论 HORA 维护条件的内容如何)与法律规定相悖,HORA 亦不受其约束。

(3) 若客户为《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所定义的消费者,则本 HORA 维护条件不适用。

 

 

II.HORA 的义务

(1) HORA 承诺根据维护合同的约定,对客户已安装的调节阀进行维护。额外的维护和/或其他服务需经双方另行协商。

(2) 维护工作由受过培训的 HORA 服务技术人员执行。单次维护的服务范围包括:

a) 服务技术人员的往返行程,

b) 开启阀门,

c) 检查内部部件,

d) 必要时更换新包装及密封件,

e) 关闭阀门,

f) 进行功能测试以及

g) 出具维护报告

 

(3) 维护工作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具体维护时间将尽可能提前与客户协商确定。

(4) 若维护过程中发现调节阀需维修,仅可在事先协商的情况下进行维修。对于维护时发现的待维修情形,若其修复费用根据 HORA 现行服务条件计算未超出维护合同约定的限额,则 HORA 可直接实施修复而无需与客户进行协商。待维修情形的修复始终适用 HORA 现行服务条件,该条件可在 HORA 官网 www.hora.de 查阅,亦可应要求发送。

(5) 在不放弃其他法定权利的前提下,HORA 有权在有理由认为客户可能无法完全或部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时暂停履行与维护合同相关的义务。若客户提供的担保未构成适当保障或可能存在争议,HORA 无义务继续履行维护合同项下的义务。

 

III.客户的义务

(1) 客户有义务自费提供执行维护工作及修复待维修情形所必需且有效的一切协助、安装辅助工具及所需材料。尤其应免费提供电力、水源、照明设施、无障碍通道及必要连接装置。客户还必须确保维护场所的安全、遵守相关事故预防规定并提供适当工作条件。

(2) 客户有义务在接到 HORA 完工通知后验收服务。自客户签署维护报告之日或在接收完工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若客户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维护工作已验收。

(3) 客户有义务支付约定报酬。若出现以下情形,已授予的付款期限自动失效,所有未结款项应立即支付:对客户财产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被提出;客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对 HORA 或第三方的主要义务;客户提供了不准确的信用信息。

(4) HORA 可自行决定将收到的款项冲抵付款时基于自身或受让权利对客户享有的债权,不受司法管辖限制。

(5) 客户不得对 HORA 的债权行使抵销权,除非该抵销债权系客户独立享有的权利,且已获生效法律确认、已到期无争议或经 HORA 书面认可。

(6) 客户不得行使付款保留权或提出抗辩及反诉,除非 HORA 在同一维护流程严重违反产生的义务,且经书面催告后未提供适当保障。

 

IV.物之瑕疵及权利瑕疵

(1)HORA 对于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交付产品的责任应仅根据 HORA 现行有效的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确定,该条款可在 HORA 官网 www.hora.de 查阅,并可根据要求提供。

(2) HORA 对于依本合同提供服务所涉其他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的责任,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条款确定。

 

V. 损害赔偿

(1) HORA 在维保合同范围内及非合同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按下列规定承担:

a) 客户首先负有采取其他法律救济的义务,并仅在仍存在缺陷时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以损害赔偿替代其他法律救济。

b) HORA 不对供应商或分包商行为负责,亦不对客户自身过错所致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因自然或政治事件、主权行为、劳资纠纷、蓄意破坏、意外事故、生物物理或化学过程,或其他超出 HORA 合理控制范围的不可抗力情形所导致的履约障碍,HORA 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此之外,HORA 仅在违反重要义务时或故意及重大过失违反其他义务时承担责任。

c) 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HORA 将赔偿客户经证明的损失,其范围以合同签订时及维护实施时可预见且客户无法避免的损害发生可能性与程度为限。对于特殊风险、非典型损害可能性及异常损失金额,客户应于维护工作开始前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 HORA。客户在发现或应发现违约情形时负有减轻损害的义务。

d) 客户对 HORA 非合同请求权的时效在与工作合同请求权竞争时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634a 条。若请求权未提前失效,针对损害赔偿的诉讼有 6 个月的排除期,自拒绝赔偿时开始计算。

e) 上述 HORA 责任规定也适用于 HORA 雇员、员工、工作人员、代表及代理人的个人责任。

(2) 客户对 HORA 的责任依法律规定确定。

 

VI.其他规定

(1) HORA 保留与维护合同相关的图像、图纸、计算资料、其他资料以及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其他商业保护权及专有技术权利,这些文件和软件可在 HORA 的指示下供客户使用。前述资料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外使用。

(2) 即使相关信息不构成 HORA 或客户的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仍应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

(3)书面形式的要求无需亲笔签名也无需电子签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文本形式的通知均视为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无需特别标识声明的完成。

(4) HORA 将依据《联邦数据保护法》处理业务关系中获得的客户数据。

 

VII.一般合同基础

(1) 对于合同性质及非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仅适用德国法律。

(2) 所有因本维护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合同性及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根据德国仲裁协会(DIS)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排除普通法院的司法途径。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若争议金额低于 5,000.00 欧元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程序地点为比勒费尔德(Bielefeld)。仲裁语言为德语。但 HORA 有权在个案中选择向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管辖法院、客户营业地点所在地国家法院或其他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 已签订的维护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 HORA 书面确认。HORA 员工无权免除书面确认要求,亦无权作出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声明担保或代表 HORA 作出其他具有合同法效力的重要声明。

(4) 书面维护合同取代双方此前就调节阀维护达成的所有其他口头或书面约定。本维护合同不存在任何附属协议。

(5) 若本维护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失效,其余条款仍保持有效。。双方有义务以最接近无效条款或无效条款部分经济意义和目的的合法有效规定,替代该无效条款或无效条款部分。
 

I. 国际销售条款的适用范围

(1) 本国际销售条款适用于所有 Holter Regelarmaturen GmbH & Co. KG(以下简称“HORA”)的客户,前提是合同签订的客户分支机构不在德国境内。对于在德国的客户,适用 HORA 的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可根据要求提供该文件。

(2) 本国际销售条款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后签订的以向客户销售货物为标的的合同。HORA 额外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本国际销售条款的适用效力。

(3) 即使 HORA 未明确表示反对、无保留地提供服务或接受客户服务,客户提出的抵触性或差异性条款对 HORA 不具有约束力。若客户的条款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无论本国际销售条款内容如何,HORA 亦不受其约束。

(4) 若客户为个人使用、家庭使用或日常家事使用之目的购买货物,且 HORA 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用途,则本《国际销售条款》不予适用。

 

 

II.合同的签订

(1) 在下列情形下,客户有义务于合同签订前向 HORA 公司作出书面提示:

•客户为未披露的第三方签订合同;

•所交付货物不限于常规用途,或客户期望的特定适用性,或客户的期望基于公开声明、广告宣传或合同外其他因素,或

•所交付货物将在非常规使用条件、具有特殊健康/安全/环境风险或需承受超常负荷的环境中使用,或

•合同可能涉及非典型损害风险,或可能出现异常损害金额(特别是超过第 VII 条第 1 款 e 项所述限额),且该等风险为客户已知或应当知道,或

•所交付货物拟用于受欧盟及其成员国或美国实施经济制裁的地区/国家,或在转售的情况下无法排除此类用途可能性,或

• 所交付货物拟供欧盟及其成员国或美国制裁名单所列自然人、法人、组织或机构使用,或该实体至少 50% 所有权/控制权归属于制裁名单所列主体,或在转售情况下无法排除此类用途可能性,或

•客户正面临违反对外贸易法规的调查程序,或

•客户购买商品系专用于终端消费。

(2) 客户的订单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若客户订单与 HORA 公司的建议或要约存在偏差,客户应特别标注该等差异。

(3) 所有订单(包括由 HORA 公司员工接洽的订单)仅通过 HORA 公司的书面订单确认书生效。实际交付订购货物、HORA 公司的其他行为或保持沉默均不构成客户对合同签订的信赖依据。HORA 公司可在客户订单送达后十四 (14) 个日历日内发出书面订单确认。客户订单在该期限内不可撤销。

(4) HORA 的书面订单确认视为及时送达,前提是其于出具后十四 (14) 个日历日内送达客户处。若 HORA 要求客户签署订单确认,则合同仅在 HORA 收到客户在书面订单确认发出之日起十四(14)个日历日内签署的有效确认书副本后生效。如订单确认书延迟到达,客户应立即书面通知 HORA 公司。

(5) HORA 出具的书面订单确认对合同内容范围具有决定性效力。即使该确认文件(除货物种类、购买价款及交付数量外)与客户声明存在其他差异,特别是涉及本《国际销售条款》具有排他适用性之规定时,仍构成合同成立之要件。不存在任何口头附加协议。如果客户以书面形式投诉 HORA 的订单确认未完全符合其声明,并具体列出客户不予接受的差异事项,且该异议在订单确认送达客户后七(7)个日历日内送达 HORA,则合同不成立。

(6) 客户的特殊要求,特别是客户对货物的特殊用途预期、质量预期、货物担保或保证、合同履约以及客户要求的性能声明、使用指南或安全信息,均应经 HORA 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

(7) 客户制作的合同确认书无效,无需 HORA 公司提出异议。无论是实际交付订购货物、HORA 公司的其他行为还是保持沉默,均不构成客户对其确认书效力的信赖依据。

(8) HORA 员工、顾问、销售代表及其他分销中介无权免除 HORA 书面订单确认要求或作出内容相悖的承诺或提供担保。上述人员是否有权以及可在多大程度上作出或接受对 HORA 有利或不利的声明,应根据德国法律确定。

(9)已签订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须经 HORA 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III.HORA 的义务

(1) 除存在相应的对冲交易而仍未能获得供货的情形外,或除依据第 VII 条第 1 款 c 项免除责任的情形外,HORA 应交付书面订单确认书中载明的货物并转移所有权。HORA 无义务履行未列明于书面订单确认书或本国际销售条款中的服务;特别是在没有明确书面协议的情况下,HORA 无义务提供货物相关文件或证明、提供配件或向客户提供咨询。

(2) HORA 仅对客户负有基于双方所签订合同下的义务。未参与合同签订的第三方,特别是客户的买家,无权根据客户与 HORA 的合同主张请求权。客户接收货物的责任不因请求权转让给第三方而免除。

(3) HORA 应在考虑商业惯例的公差范围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符合约定种类及数量、质量达到德国通行标准的货物,并确保交货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私权或请求权妨碍该货物在欧盟境内的自由使用。若因系列产品技术改进而无法按合同签订时的状态交付货物,HORA 有权交付修复版本。HORA 可分批交付并分别计费。

(4) 若所交付货物需进一步明确规格,HORA 应基于考虑自身及客户可识别且正当的利益的前提下确定规格。无需要求客户对货物进行规格明确或参与规格确定。HORA 无义务向客户通知已确定的规格或为客户提供不同规格的选择。

(5) HORA 应于约定交货时间按 FCA(《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在书面订单确认指定的交货地址(如未指定则为位于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的 HORA 分公司),以 HORA 常规包装及德国通行标记与标识备妥货物供客户提取。无需事先对货物进行分拣或标记,也无需通知客户货物备妥状态。HORA 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通知客户交货或未及时提货事宜、于交货时检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核查运输工具运行安全性及装载安全性,或向客户提供交货完成证明。约定的其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或类似“免费送货...”的条款仅会影响运输及运输费用的规定;其余事项仍适用本国际销售条款的规定。

(6) 货物运输及保险不属于 HORA 的义务。如果客户未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反指示,HORA 有权以客户名义按德国通行条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和为运输至客户指定目的地(如未指定则为客户营业场所)购买适当的保险,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7) 约定交货时间的遵守以下列条件为前提:客户及时提供货物运输集装箱、按时提交必要的文件、许可、批准或许可证、依约开立信用证并支付预付款、及时履行其他约定义务、及时获取公共文件且官方货物检验(装运前检验)未导致延误。存疑时,约定交货期限自 HORA 书面订单确认日期起算。HORA 有权在通知客户交货日期后,于约定时间前提早交货或在约定交货期限内确定具体交货时间。

(8) 在不放弃其他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若已就延迟履行通知客户并告知后续补救期限,HORA 有权于约定期限之后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前述条件,HORA 亦有权进行多次后续补救尝试。若后续补救不合理,客户可于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异议须于 HORA 开始采取后续补救前送达方为有效。如果 HORA 根据第 VII 条规定需要承担责任,则 HORA 将赔偿客户可证明的因延迟交货而产生的必要额外费用。

(9) 价格与履行风险根据第 III 条第 5 款在交货时转移至客户(即使货物没有明确标识且无需通知客户货物备妥状态),但若因客户责任导致原定交货时间延迟,则风险自 HORA 原定交货时间具备交货条件时转移至客户;或自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客户时转移至客户。约定的其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或类似“免费送货...”的条款仅会影响运输及运输费用的规定;其余事项仍适用本国际销售条款的规定。

(10) HORA 无需承担货物通关或海关预申报义务。尽管如此,如果客户请求并以专门的书面形式向 HORA 提供出口所需的相关数据,HORA 将申请必要的出口许可证,并处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客户需提供的所需数据可能包括最终用户证明(EUC)。若因非 HORA 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出口,HORA 有权无补偿地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约定的其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或类似“免费送货...”的条款仅会影响运输及运输费用的规定;其余事项仍适用本国际销售条款的规定。

(11)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HORA 无义务获取交货证明、原产地声明、进出口所需文件、证书、许可证、其他许可、运输或其他法定安全放行文件,亦无义务协助客户获取上述文件。约定的其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或类似“免费送货...”的条款仅会影响运输及运输费用的规定;其余事项仍适用本国际销售条款的规定。

(12) HORA 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履行与货物在德国境外市场流通相关的义务、承担德国境外产生的税费、遵守德国境外适用的度量衡、包装、标识、标记规定、注册或认证义务,或其他适用于货物在德国境外的法律规定。客户应自费并自行负责将货物的说明书、安全信息、性能声明或其他文件翻译为非德语版本。

(13) 在不放弃其他法定权利且无需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如果 HORA 认为客户可能无法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HORA 有权中止履行义务。中止权特别适用于以下情形:客户未充分履行其对 HORA 或第三方的付款准备义务、拖延付款、已超出或即将超出保险公司设定的限额。HORA 可选择要求客户为未来交货(包括已确认交货)通过开立德国大型银行保兑信用证或预付款为条件,替代中止履行。若客户为避免中止而提供的担保无法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或在适用法律下可能被撤销,HORA 无义务继续履行。

(14) 除第 III 条第 8 款规定外,HORA 仅在确定履约障碍不可避免且最终成立时,方有义务通知客户该等障碍。

 

IV.客户的义务

(1) 无论其他付款担保或付款准备义务如何,客户有义务按书面订单确认中指定的货币支付约定价款,不得扣减且免除所有手续费和费用,并通过 HORA 指定的银行机构进行支付。如未约定价款,则适用 HORA 交货时的现行交付价格。HORA 的员工、顾问、销售代表或其他分销中介无权收取付款。

(2) 应付款项应严格按照书面订单确认中载明的期限支付,若未载明具体期限,则应在收到发票时立即支付。该到期付款无条件生效,特别是不取决于客户是否已接收货物或单据,或是否已取得检验机会。如遇以下情形,所授予的付款期限即告失效,未清偿债权立即支付:对客户资产提出破产程序申请;客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对 HORA 或第三方的重大到期义务;客户提供不真实的信用信息;或因不可归责于 HORA 的原因导致信用保险公司减少了对客户的承保限额。

(3) HORA 有权自行决定将收取的款项(无论货币种类及仲裁或司法管辖范围如何)抵销付款时基于自身权利或受让权利对客户享有的债权。

(4) 客户有义务提前合理时间以书面形式向 HORA 提供第 III 条第 10 款规定的海关手续申请所需数据,按约定提取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接收货物且不主张额外宽限期,并在第 III 条第 5 款规定的交货地址接收货物,同时履行合同及本国际销售条款规定的全部义务(若条款未作规定,则适用国际商会《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约定条款的解释规则及法律规定)。客户仅有权依据第 VI 条第 1 款规定解除合同时拒绝接收货物。

(5) 自第 III 条第 5 款规定的交货地点起算的货物装运、运输及保险义务由客户承担,但根据第 III 条第 6 款第 2 句规定的由 HORA 签订货物运输及保险合同的除外。客户必须确保承运人有义务进行装载、堆放或检查由 HORA 或第三方进行的装载或堆放。

(6) 客户承诺将货物转运至境外,在货物位于德国期间不向第三方转移货物处置权,并根据德国相关规定满足所有与交付或服务相关的海关和增值税处理的条件和证明要求。若 HORA 需缴纳德国或外国关税及德国或外国增值税,客户应无条件全额赔偿 HORA(无论 HORA 的其他请求权如何)。客户放弃任何进一步的条件或抗辩,特别是放弃时效抗辩,并同意赔偿 HORA 产生的所有费用。

(7) 客户承诺不就 HORA 所供货物作出或实施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或合同出口许可规定的行为。尤其是客户承诺遵守所有适用的(再)出口管制及制裁规定(包括第三国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不与德国或欧盟法律相冲突。若客户无法确认不存在此类禁止性事由,应以书面形式与 HORA 协商。

(8) 客户应对从 HORA 处所获货物在相关市场持续进行监测,若发现存在该货物可能对第三方造成危害之虞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HORA。若 HORA 根据客户所在国或其指定货物使用地的法规需履行特殊申报、登记或信息披露义务、预先通知或其他市场准入要求,或需履行凭证保管义务,客户应主动书面告知 HORA。

(9) 客户对 HORA 请求权主张抵销、扣留付款或拒收货物、中止履行义务或提出抗辩或反诉的法定权利均被排除,除非客户的抵销请求权与 HORA 的债权币种相同、基于客户自身权利成立,且该请求权已到期并无争议或经生效裁判确认,或 HORA 严重违反同一合同项下的到期义务且经书面催告后未提供适当担保。

(10) 无论法律规定如何,客户应自费实施或确保对 HORA 所供货物及包装进行再利用、材料回收或其他法定处置。

 

V. 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权利瑕疵

(1) 在不放弃卖方责任法定限制的前提下,若客户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考虑第 III 条的规定)就包装、数量、质量或种类方面显著偏离书面订单确认的约定要求,或未明确约定要求时不符合德国通常使用目的,方可视为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符合最新技术认知的型号、结构或材料变更,不构成合同违约情形。尽管有上述规定,只要客户所在地的法规不影响货物的正常使用,货物即不被视为合同不符。二手货物交付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 除非 HORA 书面订单确认明确作出相反声明,HORA 尤其不负责确保货物适用于德国通常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满足客户更高期待、具备样品特性或符合德国以外国家/地区(如客户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客户所要求的保证或担保,即使涉及后续交易时,亦须始终于书面订单确认书中特别作为此类条款予以明确约定。HORA 不承担风险转移后产生的合同不符责任。若客户未经 HORA 同意擅自尝试消除合同不符,HORA 免除担保责任。

(3) 客户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每批次货物进行全面检验,以检查是否有包括可识别及典型性合同不符的情形。

(4) 在不放弃卖方责任法定限制的前提下,若客户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存在受制于第三方的私权或主张,则构成权利瑕疵。在不放弃其他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第三方权利或主张仅在已在欧盟境内注册、公布且具有效力,并排除货物在欧盟通常使用时,才构成权利瑕疵。无论上述规定如何,若客户所在地法规不妨碍货物通常使用,货物即不被视为权利瑕疵。

(5) 在不放弃客户法定合理期限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客户有义务最迟于根据第 IV 条第 4 款接收货物后一(1)年内通知合同不符或权利瑕疵。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提交至 HORA,内容应足够精确,以便 HORA 采取补救措施并确保对上游供应商的追索权,并尽可能说明合同不符的根本原因且符合法律规定。运输损坏须立即书面直接通知运输公司,并向 HORA 抄送报告副本。HORA 员工、顾问、销售代表或其他分销中介无权在 HORA 营业场所外接收通知或作出担保声明。HORA 对合同不符或权利瑕疵的说明仅为事实澄清,不构成对合规通知要求的放弃。

(6) 根据第 V 条第 5 款合规通知后,客户可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要求 HORA 更换货物、修复缺陷或减价。更换交付或修复不会导致时效重新起算。减价幅度以客户实际损失为限。本国际销售条款中未规定的法律救济或非合同性请求权不适用于客户。  无论客户的法律救济如何,HORA 始终有权根据第 III 条第 8 款的规定,通过对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理、提供替代货物,或通过给予适当金额的贷记款项来避免客户的法律救济请求。

(7) 若客户对第三方承担货物特性或适用性责任,而这些特性或适用性超出与 HORA 约定范围,或客户请求权基于外国法律,则客户无权就交付合同不符或权利瑕疵货物主张法律救济。

(8) 未合规通知时,仅在 HORA 故意隐瞒合同不符或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客户方可主张法律救济。

(9) 若客户在明知或应知货物不存在合同不符、权利瑕疵或所主张偏差不可归责于 HORA 时,不当主张与交付合同不符或权利瑕疵货物相关的法律救济,客户应赔偿 HORA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VI.合同解除

(1) 客户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权解除合同,前提是其在构成解除合同事由发生后已向 HORA 发出书面解除合同警告并设置了合理的期限,且该书面设定的合理宽限期过后仍未解决问题。此外,客户须在宽限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 HORA 声明解除合同。若客户主张替代交付、修复或其他履约方式,则其应在合理期限内受该法律救济的约束,期间不得解除合同。

(2) 在不放弃其他法定权利的前提下,HORA 可在下列情形下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客户反对本国际销售条款的适用;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被法律禁止或将被法律禁止;因不可归责于 HORA 的原因导致 HORA 的书面订单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十四 (14) 个日历日后送达客户;客户财产被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 HORA 因其他原因无法以合理方式履行其义务,且该方式需兼顾其自身利益与合同签订时客户可识别的正当利益(特别是约定的对价),且协商解决尝试已失败。

(3) 在不放弃其他法定权利的前提下,HORA 可在事先发出警告后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前提是:客户未按约定提取货物;未及时向 HORA 提供办理海关手续所需数据;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对 HORA 或第三方的重大到期义务;提供不实信用信息;或因不可归责于 HORA 的原因导致信用保险公司承诺的承保范围被缩减。

 

VII.损害赔偿

(1) 在不放弃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违反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合同磋商或业务关系而产生的义务,HORA 仅在符合下述规定的前提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 HORA 承担费用补偿、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任何义务。

a) 客户首先应寻求其他责任方的赔偿,仅在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赔偿时方可向 HORA 主张损害赔偿。

b) 客户须优先行使其他法律救济,仅可就剩余损失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得以损害赔偿替代其他法律救济。

c) HORA 不就供应商、分包商、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之行为,客户共同所致之损害,或客户方擅自改动所供货物安全措施之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法律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HORA 不承担责任。对于因自然或政治事件、疫情、劳资纠纷、蓄意破坏、意外事故、恐怖主义活动、生物物理或化学过程,或其他类似情形所导致的履约障碍,且该等情形超出 HORA 合理控制范围的,HORA 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HORA 仅对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或经客户证明 HORA 机构或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的情形承担责任。

d) 若 HORA 承担责任,HORA 将在 e) 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客户的损失,前提是客户证明其遭受了不可避免的损失,而该损失是由 HORA 违反其对客户的义务所导致的,并且在合同签订时 HORA 已可预见该损失的发生及其程度。客户在发现或应发现违约情形时负有减轻损害的义务。

e) HORA 不赔偿利润损失及精神损害。此外,对于延迟交付或未交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每延迟整周的赔偿金额最高为 0.5%,最高不超过 5%。因对交付不符合同或存在权利瑕疵的货物主张法律救济时,赔偿金额最高为不符合合同部分价值的 200%。本款不适用于人身损害或故意隐瞒货物合同不符或权利瑕疵的情况。

f) HORA 对违反合同、合同前义务或业务关系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依本国际销售条款确定。任何竞合请求权基础(包括非合同性质)的索赔均被排除。同样予以排除的是,对 HORA 的机构成员、职员、雇员、代表和/或履行辅助人因其违反 HORA 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而追究其个人责任。

G) 在请求权未因时效消灭且故意所致损害保留除外之前提下,客户主张损害赔偿之诉适用六(6)个月之除斥期间,该期间自 HORA 拒绝损害赔偿给付时起算。

(2) 无论其他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权利如何,客户在以下情况下有义务向 HORA 赔偿损失:

a) 若未按时付款,客户应偿付 50.00 欧元定额赔偿金、国内外仲裁、诉讼、非诉追偿常规费用,以及按在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地区适用的约定货币无担保短期贷款利率(最低为德国联邦银行基准利率上浮 9 个百分点)计算的利息(无需证明)。

b) 客户延迟提货超过两 (2) 周,HORA 有权无需证明要求偿付相当于当期交货价值 5% 的定额赔偿金。若客户延迟提货超过六 (6) 周或完全未提货,或因客户违约导致未交货,HORA 有权无需证明要求偿付相当于当期交货价值 20% 的定额赔偿金。

c) 对于其他违约情况,客户应依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如果客户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且 HORA 同意解除,HORA 有权无需证明要求偿付相当于当期交货价值 20% 的定额赔偿金。

(3) 客户应在其与买方的业务关系中,在法律允许及行业惯例范围内,尽量限制其损害赔偿责任(事由及金额)。

 

VIII.其他规定

(1) 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在客户全额清偿对 HORA 的所有债务之前仍归 HORA 所有。第 III 条第 9 款关于价格与履行风险的约定不受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影响。客户有义务根据适用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大程度确保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

(2) 无论其他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权利如何,客户应无条件赔偿 HORA 因产品责任或类似规定而被第三方主张的所有索赔,前提是这些索赔基于客户或其他未经 HORA 明确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行为所致(例如产品展示)。HORA 之免责范围特别包含其费用支出之赔偿请求权,且客户承诺放弃其他要件或抗辩权事由,尤其特此放弃主张监控及召回义务之履行,并放弃时效完成之抗辩。

(3) 交货地点依据本国际销售条款第 III 条第 5 款确定,且亦适用于替代交付或已交付货物的修复。对于 HORA 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产生的其他所有义务,付款地与履行地为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本条款规定于下列情形仍具效力:HORA 承担资金往来费用、在异地为客户履行给付义务、需以交付货物或单据为付款条件,或需解除已履行之给付。HORA 有权要求客户在其营业地支付款项。约定的其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款或类似“免费送货...”的条款仅会影响运输及运输费用的规定;其余事项仍适用本国际销售条款的规定。

(4) HORA 保留对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供的图像、图纸、计算资料、其他文件以及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其他商业保护权以及专有技术权。

(5) 在与 HORA 签订的合同的谈判、履行及终止过程中,客户应确保在责任范围内遵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 2016/679)及具体情形下适用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是数据处理和向第三国传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若个人数据在双方间传输,接收方的责任范围自数据传输完成时起生效。

(6) 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的 PDF 或 TXT 格式数据文件自电子邮件送达时视为已交付。电子文档(EDI)的传输需另行特别约定。

(7) 所有通知、声明、告知等文件应仅以德语或英语撰写。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即视为满足书面形式要求。

 

IX.一般合同基础

(1) 与客户的法律关系适用 1980 年 4 月 11 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英文版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仅适用于其规定的适用范围,还将不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适用于所有依照本国际销售条款第 I 条规定所约束的合同。在使用贸易条款时如有疑问,应以国际商会《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准,并参照本国际销售条款的规定。

(2) 合同签订(包括但不限于司法与仲裁管辖权的约定)、合同补充或修订、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货物导致死亡或人身伤亡的责任、违反合同前义务与其他附随义务的责任及合同解释),均仅适用第 IX 条第 1 款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本国际销售条款的规定。除本国际销售条款另有规定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瑞士债务法。

(3) 凡因适用本国际销售条款之合同所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包括契约性、非契约性及破产法上争议,尤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效力、无效、违约或解除之争,以及与客户商业关系衍生之其他争议——均应提交瑞士仲裁法院,并须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现行有效之《瑞士商会国际仲裁规则》(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通过仲裁程序排除普通法院司法管辖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原告与被告各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由该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争议金额低于 250,000 欧元时,由瑞士商会国际仲裁规则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地为瑞士苏黎世 (Zürich/Schweiz),语言可为德语和/或英语。仲裁庭管辖权特别排除任何因个人或事项关联而设立的国家法院管辖权。若本仲裁条款无效或失效,双方同意应由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管辖法院以非排他性、地域性和国际管辖权来解决争议。若客户营业地位于欧洲经济区(EEA)或瑞士,则 HORA 有权(无论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选择向德国 33758 Schloß Holte-Stukenbrock 法院、客户营业地法院或其他根据国内或国外法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代替向仲裁庭提起诉讼。

(4) 若本国际销售条款的某些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其余条款仍有效。双方应协商以一个合法有效的条款替代无效条款,该条款应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的经济目的和意义。